环保工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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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及备案
环评是生产或使用过程中会对环境产生环境污染的新建、迁、改、扩建项目(例如工厂、医院、道路建设等)必须办理的环保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若未依法报批或未依法重新报批,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
环保竣工验收
所有需要办理环评的项目,都需要办理环保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验收合格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环保应急预案
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都需要办理环境应急预案。《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未制定、备案环境应急预案的企业,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
排污许可证
项目生产或使用过程中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都必须申请排污许可。排污单位必须持证才能排污,无证不得排污。《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七条规定,无证排污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